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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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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食品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来自各高校和四川传统名、特、优、新食品、 酒类、饮料和茶类等具有地方风味的餐饮、食品、保健品企业、食品科研教育单位、种植、养殖食品企业家、食品经济文化专家、文学艺术家、学者等人员自愿组成依法设立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贯彻执行国家食品文化相关方针政策维护食品文化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食品文化行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树立开放、自律、探索、服务”的精神理念。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文学艺术联合会。本会接受中华食品研究会的指导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业内约束力。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食品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省内食品文化综合素质;积极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省内会员单位发展;

   二、向社会推广绿色环保食品养生宣传和食品安全教育,培养民众食品健康和养生意识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饮食生活方式;

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开展食品文化相关科学决策、论证、评价、评估、评审、专业培训、技术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认证和评审、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健康食品理论支持与业务服务;

   四、对四川境内食品文化和饮食习俗进行系统地挖掘、研究、整理、提高并形成成果,努力促进四川食品种植、养殖生产业和餐饮食品进一步向现代化、营养化及绿色环保方向发展;

   五、全面深入研究四川名特新食品、酒类茶类和地方文化的基础上,按规定编辑四川食品文化相关丛书,以指导社会民众饮食健康的发展与消费;

  六、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省、市间、国际间的食品文化(学术、技术、科研)的交流,以开展视野,扩展中外科学技术、经济文化的合作领域;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食品文化行业、企业的要求和建议;

八、受 托,经省人社厅

定工作;

、总结、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四川食品行业与养生健康的发展水准和社会形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十一 凡符合本会条件又自愿加入本会的机构或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意愿加入本会。

3、具有所从事业务的专业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来自高校、科研、食品界、养殖、种植业的专家学者、食品相关企业、个人和对食品文化有研究的学者、文化艺术家。

二、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意愿加入本会。

3、从事食品生产、种植、养殖、酒类、饮料、茶类和酿造调味品、餐饮、科技和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经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属于本会工作范围的合法企业。

第十 会员入会申请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经营的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和诚信,遵守行业的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公益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食品研究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 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遵守企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纪律;

(四) 向本会反映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六)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食品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如果有情况变更应当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经营企业发生变更异动,且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停止经营活动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三)因违法被相关机构吊销经营证的会员。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执业机构被注销或被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资格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批准的授权人)和个人会员组成,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有分支机构的,其担任负责人职位的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决定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人员组成;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专家顾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七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完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员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书籍、刊物编辑出版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专家座谈会等;

(二)执行机构秘书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食品文化研究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开展经费;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会员专项活动开展;

(九)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经二0二一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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