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编辑:李飞    网站工作人员
 地 方成都  |   绵阳  |   德阳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州  |   巴中  |   雅安  |   眉山  |   资阳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治天地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一)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报 | 发布于:2022-01-06 09:25:09 | 点击量:5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闻发布会于2021年12月31日举办,并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桶装饮用水、过期奶粉、注水肉、工业明胶生产皮冻、保健品诈骗等多方面,与百姓饮食安全息息相关。本报现对上述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一: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致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简要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封闭院落内,用购进的两套净水设备生产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并对外销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菌落总数超标,遂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张某某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因其中一套净水设备不带杀菌消毒功能,张某某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张某某经营的水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内提取1个甲醛溶液瓶。经鉴定,该甲醛溶液瓶内液体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264350mg/L(毫克/升,以下同);该水厂水井内的原水未检出甲醛成分;抽检的两种桶装饮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别为0.05mg/L和0.08mg/L。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在生产过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本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对张某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装饮用水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桶装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目前,因桶装饮用水市场高度分散,各种自产自销的小品牌充斥市场,且行业门槛和违法成本低,导致桶装饮用水质量良莠不齐。本案就是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乱象的一个缩影。工业甲醛俗称福尔马林,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并使用工业甲醛作为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中掺入甲醛成分。为惩治此类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危害行为,《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鉴于本案桶装饮用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因张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张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流行性病学调查、杭锦后旗医院采集粪便检验结论、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和检验结论,认定此次事件为食用鹌鹑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123人引发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的行为造成1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食品“三小行业”,即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在我国食品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多样的品种供给和灵活的经营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丰富便利的饮食服务。与此同时,由于行业门槛低、流动性强、摊点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给执法监管造成较大难度,导致食品“三小行业”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特别是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推车售卖的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情况突出,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本案被告人即属于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其生产、贮存、销售食品的各个环节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一百余人食源性疾病,其中1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

 

 《中国食品报》(2022年01月06日03版)

编辑:杜风



更新时间:2022-01-06 09:25:09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销售过期食品回收食品

下一篇:千元修复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征信修复都是骗局

网站首页 | 四川食文化网介绍 | 研究会章程 | 研究会活动 | 领导成员 | 专家团队 | 法律顾问 | 版权声明 | 网站工作人员